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豫法政办〔2021〕14号)有关要求,在人防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侵占人防工程,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二、违反《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初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三、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四、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五、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初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人民防空方面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人民防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市、县区人防办及相关执法单位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附件:
承诺书(参考样式)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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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执法人员 、 在 年 月 日的
监督检查中发现我(单位: )存在
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批评教育,并要求我(单位)予以改正。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口1、立即予以改正;
口2、在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你单位。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部门和当事人各一份。